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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网恋能否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分享按钮 时间:2011-12-20 15:50来源:私家侦探网 作者:www.cqdbzt.com 点击:
对方网恋能否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案例:2001年11月,32岁的王志江(化名)与30岁的邓思清(化名)经人介绍相识,因二人都曾经多次谈过恋爱,并且年龄已大,加上对彼此的情况相对

对方网恋能否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案例:2001年11月,32岁的王志江(化名)与30岁的邓思清(化名)经人介绍相识,因二人都曾经多次谈过恋爱,并且年龄已大,加上对彼此的情况相对较满意,在相识二年多后的2003年12月就闪电般登记结婚。
婚后由于彼此没有经过深入了解,双方缺点均暴露出来。面对平静的婚后生活,邓思清嗜好赌博,王志江也开始迷恋网络,二人也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2007年2月,王志江在网络上与一名虚幻女子结成网络夫妻,二人在网上经常模拟真正夫妻进行虚拟活动。2007年8月,一次偶然的机会让邓思清发现了丈夫王志江在网上的活动,二人发生激励争吵,气愤之下王志江给了邓思清一个耳光,二人为此发生打斗,在打斗中双方互有伤害。事情经过一年多时间后,二人感情不但没有出现丝毫改观,反而进一步恶化。
2008年4月,邓思清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并认为:王志江与他人存在网恋,并对配偶实施家庭暴力,这对自己造成了巨大伤害,故对他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而王志江则认为,邓思清整日赌博不顾家庭,自身存在巨大过错,事情发展到今天主要是因为邓思清的原因,他还想反诉向邓思清要损害赔偿呢。


请问:邓思清与王志江向对方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能否实现?


私家侦探解答:


邓思清有要求离婚的权利,如果她要提出离婚诉讼,法院根据王志江的过错一般会支持其诉讼请求,但其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从法律上是不会获得支持的。
王志江对邓思清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也不能获得法律支持。

原因分析:


首先,离婚损害赔偿必须属于婚姻法明确规定的情况,无过错方才能向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
其次,只要是具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不管过错方出现过错是由于何种原因都要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并不因配偶一方对过错产生具有某种促进作用而推脱赔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王志江与他人网恋确实对父亲感情造成巨大伤害,但网恋并不在应该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之内。另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的解释精神,王志江打邓思清一个耳光还不能算做家庭暴力。
如果王志江与他人不是简单的网恋,而是发生了事实上的同居,那么邓思清就有权利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在此情形下,王志江不能以邓思清嗜好赌博不顾家庭为借口推脱自己的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证据要求:

一、相关具有夫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
二、相关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证据,如王志江的网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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